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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19-10-31 18:20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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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图1)

1.验收申请受理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直接提出申请。申请要使用建设单位红头文件,加盖公章,其中对项目的建设情况、现状及试生产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2.委托监测

审批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立即给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验收监测通知单》和《建设项目验收监察通知单》,建设单位要尽快向监测单位和监察单位申请并组织开展验收监测和验收监察。

3.委托监测

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并同时接到局环保评股同意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的通知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完成后,要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对不符合监测要求的项目,环境监测站要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项目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需向环境监测站提出整改后验收委托监测申请。

4. 验收材料报送

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察报告》以及建设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一式3份报环评股

5.验收材料审查

环评股收到验收材料后,对非敏感项目要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验收;对重大敏感项目,要经局务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验收会。

6.召开验收会

对同意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局环评股主持并组织验收组在现场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建设单位参加验收会议。验收组通过现场检查和会议审查形成验收组验收意见后,给项目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项目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验收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个人验收意见,验收会议必须形成明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法规、规范、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12.1)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委会(87)国环字第002号

(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2017.10.1起实施;

(12)《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管理》(HJ493-2009)

(1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1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9)《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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