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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乐从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拒不改正被按日计罚160万

发布时间:2019-08-10 17:14人气:

2019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河涌黑臭投诉案件过程中,对乐从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水COD超标4.86倍,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处罚10万元,依法向其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企业将对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改正,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佛山乐从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拒不改正被按日计罚160万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再次对废水进行采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COD、氨氮、总磷仍然分别超标27.4倍、3.2倍及5.5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对企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160万元的处罚决定。

佛山乐从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拒不改正被按日计罚160万

目前,该企业已停止废水排放,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提升处理效果,改造期间废水经预处理后委外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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